一個警方常用術語或影響民眾對嫌犯印象?

大家可能在新聞中見過一些形容相關人士有犯罪可能性的詞彙。然而,有警務專家表示,這種用語沒有明確定義,其引致的成見和法律風險引人關注。

A woman with a police hat and shirt.

新州警務處長韋伯。 Source: AAP / Dan Himbrechts

「為警方所知」(known to police)是警方向公眾形容涉及事件的人時常使用的用語。新州警方早前談到雪梨發生的兩宗不同的持刀施襲案時,都引用了這個詞。

在 Bondi Junction Westfield 商場發生大規模持刀施襲案後,新州警務處長韋伯(Karen Webb)表示,施襲者高士(Joel Cauchi)因「精神健康相關問題」,而在新州和昆州「引起了執法部門的注意」,但並無「所知的案底」 。

當局又提到,一名16歲男童在雪梨西區的好牧人基督教堂 (Christ The Good Shepherd Church) ,涉嫌持刀襲擊主教伊曼紐爾(Mar Mari Emmanuel),亦用上「為警方所知」一詞。

他後來被控作出「恐怖行為」(terrorist act),在上周五的聆訊中被拒保釋。該罪行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。

上周二,在提出該控罪之前,當警務處長韋伯被問到該男童此前與警方的接觸時,她指其「不太為警方所知」。

「我認為重要的是,從恐怖主義的角度來看,他不為我們所知,也不在任何恐怖份子觀察名單上……這是這個人第一次以這種方式引起我們的注意。」

何謂「為警方所知」?

曾做偵緝工作的新英格蘭大學(University of New England)警務研究教授肯尼迪(Michael Kennedy)博士表示,「為警方所知」沒有明確的定義。

「技術上來說,任何人——無論是一宗罪行的受害者、目擊者還是罪犯——都會引起警方的興趣。」

他指出,各類接觸都可能令某人引起當局的注意,但不一定表示該人已被控犯罪。「例如,某人如買入曾經由犯罪份子擁有的企業,其個人資料可能會被(當局)獲取並保存。」

這用語在澳洲是何意?

雖然「為警方所知」是一個普遍使用的術語,但SBS新聞向澳洲每個警察管轄區查詢後,大多數警察部門均表示,該術語主要是用於犯罪或刑事行為。

塔州警方發言人回應時表示,警員「可能會普遍將刑事案件中的嫌疑犯,稱為『為警方所知』」。

新州警方發言人表示,這詞彙主要是「犯罪方面使用的表達方式,警方指的是以往曾發生的任何負面的接觸」。

維州警方也作出類似的解釋,稱他們通常用這個詞來形容「因不道德活動而引起警方注意的人」。發言人說:「這些活動通常與犯罪或刑事行為有關,而不會記錄於失蹤或舉報罪行(的人)。」但強調該術語「不存在正式定義」。

西澳警方表示,此術語在公眾使用,確認罪犯曾經與警方接觸過。發言人說:「這可能是由於以往的指控,或與警方有聯繫。」又澄清「我們不會用這個詞來形容證人」。

北領地警方對此表示贊同,並補充說:「以前目擊過罪行發生的人,不太可能被警方公開描述為『警方所知』的人」。
首都領地警方將一個曾經與警方有過重大接觸的人,視為「為警方所知」的人。發言人表示:「有關接觸本質上可能是刑事罪行,也可能不是。亦有可能包括涉及徹查某人的福祉和失踪人口報告的工作。」

他們指出,雖然對於警方進行過多次心理健康事件調查的人,會被視為「警方所知」,但澄清這並不涉及刑事罪行。

昆州警方表示,該用語通常指與警察有接觸,「可能是街頭截查,以受害者、目擊者或涉嫌罪犯的身份與警察交談」,「不一定表示他們以往曾經被控犯罪。」

澳洲聯邦警察表示,很少使用這講法。發言人回應:「它主要用於警方有需要平衡向公眾提供資訊和透明度,但可能涉及審理中的案件(當案件提交法庭時)。」

只有南澳警方拒絕發表評論。

有關資料如何儲存?

部份警察部門進一步解釋了如何儲存與警察接觸的人士相關資料,包括新州、昆州、維州、首都領地和北領地。

新州警方表示,警方的電腦資料庫儲存了所有與警方接觸人士的資料,包括受害者、嫌疑者或被控犯罪者的資料。維州警方擁有「各種各樣資料庫」,可以利用這些資料以判斷某人是否「為警方所知」。

首都領地警務部門將「案件管理資料庫」作為接觸紀錄,但強調「不是為了追蹤某人,而是為了記錄警方已被要求及/或正在調查的事件」。

聯邦警察發言人表示,他們「使用警方即時線上管理資訊系統 (PROMIS),這是一個有搜尋功能的資料庫」。

肯尼迪表示,聯邦警察的資料庫創建了可供當局參考的永久記錄。「他們(警察)可以將你的名字存入資料庫,任何以往的接觸或資料就會無所遁形。」

「警員會用不同的方式記錄這些接觸,換句話說,某人在一個州有前科,可能在另一個州無前科。這是一個模糊的系統。」

擔心成見和聲譽

專門研究刑事法的大律師卜克(Adam Booker)博士表示,該用語的模糊性帶來了法律風險。「在公開場合,這個術語因其靈活性而引發猜測,並可能導致有害的見成。」

「例如,指一個原住民或伊斯蘭教徒『為警方所知』,可能會引申為毫無成效的犯罪陳述。以某人被確定患有精神健康問題為例,這樣可能會導致精神病妖魔化。」

他認為,這句話亦有損害聲譽的風險:「使用『為警方所知』可能會『非法化』一個嫌疑人,可能影響他們獲得公平審訊和無罪推定的權利。」

「雖然解釋警方以往曾與某人有接觸,可能是有用的信息,但在我看來,公開地這樣說是弊大於利。」

然而,卜克表示,在令人注目的案件發生後,對被指控的罪犯及其過去感到好奇,是人的天性。他引述Bondi Junction持刀襲擊案,以及公眾對於被警方擊斃的罪犯的身份感興趣,並表示後續問題可能包括他們是否曾經有不當行為。

「在這情況下,警方對傳媒說『為警方所知』,是表示昆州和新州與兇嫌的心理健康有關的一些表面接觸。在某些方面,減輕了一些擔憂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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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ublished 22 April 2024 4:32pm
By Cameron Carr
Source: SBS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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